黄山市陶瓷协会章程
一章 总 则
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黄山市陶瓷协会。
英文名称:HUANGSHANGOUNTY CHAINESS ASSOCIATION缩写为:H.S.C.A
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立,本协会按照按照自主入会、规范发展、服务会员、协助政府的原则组建,是黄山市内从事陶瓷产品、原料、辅助材料生产、陶瓷工艺、陶瓷创研、内外贸易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及个人会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陶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黄山市经信委、黄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暂设在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1号滨江华庭5栋D区3号。
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办协会承担的各项任务;
(二) 研究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意见,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 做好行业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搞好行业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横向联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 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产品和新技术产品工作
(六)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招商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 组织与陶瓷相关的文化、经贸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规范陶瓷行业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本行业的品牌产品、加强行业内著名商标的管理等工作。组织同行议价,保护公平竞争。 (八)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技能等级考核工作;在本行业内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等工作。
(九) 积极参与省内外专业性活动,拓展对外交流,促进与国内外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与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培育本市的专业市场,打造徽派陶瓷品牌,弘扬徽派陶瓷文化,推荐企业申报名优产品和著名商标等工
(十) 利用协会的行业组织优势,维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十一) 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本行业资料、史料、专著。
(十二)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三) 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入会,符合条件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在陶瓷及相关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贸易、科研、教学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师等,或在陶瓷艺术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推荐,均可申请入会,符合条件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可聘请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三) 经批准后,缴纳会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向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管理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团体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颁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协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应积极主动交纳会费,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经规劝仍不纠正者,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
(三)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 听取和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并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具有一表决权。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委托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名誉顾问和顾问;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 审查、批准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会议;经会长及常务理事建议亦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二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选举、会议、工作开展程序等制度,由常务理事会拟定,并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长驻黄山市,以便于开展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任职期限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名誉会长、顾问研究协会的有关事项;
(四) 指导编制协会年度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组织协调本行业的重大活动,组织对行业出现重大问题对策的调研。
(六)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年度重大项目活动的财务预算和负责年终财务决算;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公关工作;
(六)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公关工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八条 本协会聘请有名望的中外专家学者、实业家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建筑卫生陶瓷、工艺美术陶瓷、陶瓷生产、陶瓷创研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讨论和开展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工作,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团体资格。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地区设立联络处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协会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